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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4名职工公积金消失 单位表示根本没缴存

时间:2015-04-29 11:33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admin点击:

花名册上,公积金明明在扣,其实连账户都没开。
花名册

       花名册上,公积金明明在扣,其实连账户都没开。

 老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查,傻眼了。工作了一辈子,临退休的老陈想把一直扣缴的公积金取出来,装修一下,迎接晚年生活。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说,老陈根本就没有公积金账户。
       在老陈的单位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像老陈一样多年扣缴公积金、却连账户都没有的职工,一共有14位,平均工龄都在20年以上。

14名职工:公积金不翼而飞

 老陈出示了一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公章盖的是乐东黎族自治县水务局。花名册上面17人,除3名借用员工外,其余14人在住房公积金一项都按照工资的12%进行了扣缴,金额由390元到606元不等。
       但是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输入老陈等人的身份证号,确实查不到相应的公积金账户。
       老陈等觉得不对劲,联合了两三个同事去找单位。找领导,领导避而不见;找会计,会计说:“我只管做账,其他的事情你们去找领导。”
       “难道单位真没给我们缴公积金?”老陈等人还是不大相信。可是事实上也不由得他们不信:工资单上扣缴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没有开户。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件事情本来不该发生的。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老陈等人寻思:既然国家都规定这笔钱是我们的,单位怎么可能挪作他用?
       但单位的答复让老陈等人寒了心:你们是编外员工,能按时足额发工资给你们,已经不错了。一些破产边缘的企事业单位,发工资都是很“奢侈”的。公积金的事,你们还是算了吧。

职工所在单位:没钱,根本没缴存

 记者就此事采访乐东水务局,水务局复函称:“虽然自2002年1月起已从个人工资中按规定标准扣发了住房公积金这一款项,但并未给他们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4人至今未能享受到相应的公积金待遇,情况属实。
       为什么不发呢?乐东水务局称:没钱。
       据乐东水务局的答复,该单位员工从2001年起被分为两类:一类为事业编制编内人员,由财政直接拨发工资,从2002年起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公积金,并开设了公积金账户。第二类是老陈等14人,为该局编外员工,工资由该局自筹解决。
       给老陈等人发工资的经费,从局里的工程建设管理费、设计室的设计费收入中安排解决。局里历年的经费都严重不足,2008年设计室设计资质被停、县财政又取消工程建设管理费提取后,局里经费更加拮据。老陈等14名员工的公积金问题,“只能维持当前现状,待有条件允许时会给予研究解决。”
       没钱扣缴公积金,为何工资发放表中又有公积金呢?
       水务局给出的原因有三点:一是使其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方便为这些职工办理调整工资审批手续;二是使其与在编在职职工发放口径相统一;三是减少自筹经费紧缺的压力,以解决这部分编外职工的工资发放和“五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这三项原因是否合理?记者请教了多位会计从业人员。他们均表示:“这些原因,看不懂。”
       按水务局的说法:“扣缴公积金只不过是在工资发放表中体现出来而已,这些所谓扣除的或不缴纳的公积金,原本还是我局的自筹办公经费。这些经费,还是作为下一个月份的编外人员的工资费用开支。”
       水务局的说法,让老陈等人更加不理解了:“如果是没缴,为什么事先不说清楚呢?在工资上都体现了,不就说明是我们自己的钱吗?怎么又不是我们的钱了?”
       至于没钱的说法,老陈等人更加不认同了:“2007年,仅我经手借出一笔会议餐费,就达到2.6万元。就算2008年以后局里经费紧张,那么2007年以前,我们代扣代缴的公积金去哪里了?”
       按水务局的说法,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公积金管理中心:这种情况实在太少见

 如果按水务局所言,没钱为这些员工缴纳公积金,那么按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件事表示诧异。海南省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在2014年底已经超过90%。大部分单位,都表示愿意主动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即使有拖欠,一般都发生在临时用工领域和私营企业中。像乐东水务局这种情况:20年的老员工都没有公积金账户,实在是太少见了。
       该负责人说,按照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如果确实有困难,也不是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而且,按照缴纳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无论编内编外,只要是在职职工,单位都应该一视同仁代扣代缴。”该负责人说,“就水务局这个案例,因为它给部分人交了,而没给另一部分人交,所以这种行为是带有隐蔽性的,通过例行检查也难以发现。受影响的员工也是刚发现,目前还没有向我们反映。”
       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查明属实,管理部门可以联合银行下发催缴通知单。若催缴通知单下发后,单位仍然拒不缴纳,公积金管理局可以对单位进行最高5万元的罚款。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方便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海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了12329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投诉。对于此事,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会密切关注,接到投诉后,将进一步关注处理。

法律人士看来,此案例的疑点重重。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郭卫东律师指出,代扣代缴的公积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是免税的。单位从工资上告知员工发了,但实际没发,会不会将公积金发放列作了人力成本,而成为避税的手段?如果因为单位没钱而确实无法为员工缴纳公积金,那么账面应将此项列为应付款项。如果没有该项应付款项,这些费用是否有被挪作他用的嫌疑?公积金是由个人存款和单位扣缴组成的,体现在工资单上的公积金,按规定理应是个人财产。单位不按规定为个人在公积金中心开户,是否有侵占个人财产的可能?
       但不管因为什么,职工应有的待遇,不应该一句“没钱”就给打发了。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责任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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