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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治新闻网讯(王国平)
中央纪检委、国家监察委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中央政法委:
我们是张宝祥、刘子清,曾分别持有榆林市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恒硕煤矿)的22.5635%、14.5165%股权。现就我们股权被虚假的评估报告低估六倍在2017年抵债,部分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错误抵债的执行分配裁定仍不能纠正的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提出控告和申诉,请求依法纠正错误裁定,查明背后的利益输送并依法追究应有的法律和党纪、法纪责任。
一、基本事实
从2013年起,我们先后与王国彦、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7人举债9600万元用于煤矿建设,但因陷入民间借贷高息和“套路贷”的陷阱,加上期间煤炭市场下行,技改周期延长等因素,在偿还本息8000余万元后,至2017年7月19日,经榆林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并合并执行我们的上述案件债务仍有2亿元左右。对此,由绥德县法院以执行我们与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50万元的借款个案委托了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1%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的榆方评报字(2016)第2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将当时价值本应在12亿元以上的煤矿低估六倍,对1%股权仅评估为2224318.22元。在五年后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该所负责人田海雁、评估师乔顷芸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的(2021)陕08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确认了《资产评估报告书》是依照执行申请人王国彦的弟弟王国明(横山县煤炭局技术员)在《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手写的可采储量仅165万吨评估作出,错误改变了2009年在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陕西省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整合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载明煤矿储量为837.3万吨的事实。而当时,我们就对2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时提出的重新评估的意见,但两级法院互相推诿,后竟以超过时限置之不仅不理。榆林中院据此虚假、错误的评估报告,在2017年5月3日作出(2015)榆中法执字第001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下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裁定将我们在恒硕煤矿的股权全部抵债。我们在收到该裁定书的第三天就书面提出异议,并委托律师代理,在未获准查阅全部执行案卷材料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9日又递交了《执行分配方案补充异议书》,明确提出作为被执行人、债务人的新的《财产分配方案》,要求法庭将此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并针对其是否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我们诉权进行处理。但榆林中院却在2017年 7月19日竟作出的《00179-1号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对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为由,直接终结本案执行,将我们分别持有的20.93225%、13.700875%股权变更在27名申请人名下,造成不仅我们在煤矿的股权全部抵债,还有对上述债权人2亿多元的债务仍没有还清。
二、榆林中院作出的将我们股权抵债的《00179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及《00179-1号裁定书》违法情形一目了然,对法律明确规定我们应有的异议权、诉权随意剥夺,依法应予监督纠正。
《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榆林中院向我们送达《00179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末页也明确提示“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我们在2017年5月6日、2017年5月19日先后提出异议及新的财产分配方案书面材料。而榆林中院是否按照《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将我们的异议申请送达给执行申请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无从得知,但期间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却在2017年7月19日作出《00179-1号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仅以“对于被执行人张宝祥、刘子清提出的异议,经合议庭评议,不属于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而一语回应其异议,严重违反肆意剥夺了张宝祥、刘子清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财产分配方案裁定的异议权和诉权,违法情形一目了然,无疑依法应予监督纠正。
三、现刑事判决已证实《资产评估报告书》系涉嫌犯罪行为作出,错误的事实明确俱在,故依此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无疑应当撤销。
靖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对作出《评估报告书》的方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人田海雁、评估师乔顷芸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并查明确认了以下重要事实:
1、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无矿业权价值评估资质。……田海雁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明知其不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釆用煤矿技术员王国明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出具《评估报告》,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乔顷芸的行为违反相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以致评估报告用于司法程序,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登记。被告人乔顷芸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评估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事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经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专家审查,并出具陕矿产指储咨发[2020]4号文件(《榆林市横山区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强兴庄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指导意见:截至2019 年11月16日,横山县強兴庄煤矿(即恒硕矿业有限公司)3号煤层查明资源储量为837.3万吨,其中采动资源储量 175. 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662.3万吨(含压覆量138.2万 吨),保有资源储量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511.8 万吨(含压覆量138.2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50. 5万吨。(详见判决书)
4、判决中确认了《资产评估报告书》是依照执行申请人王国彦弟弟王国明在《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手写的可采储量仅165万吨记载,错误改变2009年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陕西省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整合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载明煤矿储量为837.3万吨的事实。期间,公安机关曾委托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对涉案煤矿储量进行评估,结论是煤矿至今储量仍有730万吨。
同时,检察机关已对错误执行委托评估对本案执行法官杜保安司法技术室任萍立案,并移送安塞县法院开庭审理。故,评估机构是在不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师违反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依据严重失实等事实已经得到司法确认,足以说明《评估报告》虚假,榆林中院对依此作出的《执行分配裁定》错误,应迅速予以撤销,并对我们被执行的股权给予执行回转。
三、王国彦、汇鑫担保负责人高鹏因非吸、暴力讨债被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高院指令榆林两级法院对我们债务形成、申请执行的11笔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再审,因存在高利贷、重复计算利息等错误,再审改判债权执行数额减少约2609.24万元。改判的结果也证实了《执行分配裁定》作出依据有误,应依法撤销并尽快执行回转。
错误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作出后,我们一直申诉、信访、并借助媒体等反映。虽省高院及时予以执行监督,立案复查。同时,在陕全国人大代表王曼利、省人大信访局、省高院、巡视组领导机关也持续督办,但大量看似细致的工作在程序空转,错误至今未得以纠正。今年2月份省高院的执行局邓局长亲赴榆林曾组织督办座谈会,并希望双方能协调和解解决本案。我们遵循领导的希望,抱着极大的诚意向榆林中院提交了和解方案,除已偿还本息8000余万元及债权人管理经营恒硕煤矿期间取得收益一亿多元外,由第三方给我们提供资金再偿还27位债权人全部本金7200万元,相应执行回转我们的股权。对此和解方案,无论榆林中院还是主要债权人,均反映冷淡,究其原因,是背后利益输送未被查清和斩断,只是部分小法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执权法官他们需要维护背后的权钱交易,吞进的煤矿股权的市值大涨的情况下不愿吐出来。
故我们急切、真诚的寄希望于国家纪检、监察和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主持正义,能在百忙作出批示,迅速纠正《执行分配裁定》存在的错误,使我们已达六年之久的申诉得到解决。我们将也以最大诚意配合解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免受继续侵害,使恒硕煤矿早日正常生产。
致以敬礼 祈盼指示
反映人:张宝祥、刘子清
联系电话:15353206768
15691216363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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