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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半年,原告余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同年6月1日,双方因故分居生活。余某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某离婚,并要求徐某某返还结婚支付的彩礼122200元。
2014年11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徐某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定余某此前曾支付给徐某某及其家人彩礼40001元及糖果、香烟等物品。2014年12月12日,常山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准予余某与徐某某离婚,徐某某返还余某彩礼28000元。
宣判当天,余某及其父母、徐某某及其家人到庭。双方签收民事判决书后,余某的父亲说了一句,“这个事情还没完,我要到派出所去查你到底在外面是不是做鸡的”,引发原、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并斗殴。
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经法官劝停后,原告及其家人正欲离开时,徐某某的表弟突然上前殴打余某,双方再次发生斗殴。常山县法院法警立即到达事发现场,控制秩序,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均被带往当地派出所。
查清事情经过后,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双方7名参与斗殴人员行政拘留5-7日不等,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