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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评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权夺取问题

时间:2024-05-29 17:05

来源:未知作者:黄帅点击:

近日,关于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为观音山公园)被“围猎”的报道备受关注。

到底是谁在篡夺公园的经营权?其目的是什么?其性质是为公还是为私?同时,大家也在关注观音山公园为什么有了最高院和国家林业局的支持却依然陷入被围猎的局面?

一、观音山公园的发展和崛起

观音山森林公园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现为“石新社区”)境内,规划面积为18平方公里,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中心位置,港、深、莞、广等核心城市都在其1小时经济圈内,是集森林氧吧、文化体验、休闲娱乐、姻缘许愿为一体的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岭南灵秀胜景,森林康养福地”,这是人们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这座文化之山、祈福之山和姻缘之山的绝佳赞美。

1997年,石新村委会开始开发观音山公园,1999年,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村领导多方联系到民营企业家黄淦波先生,希望由他对观音山进行全面开发。黄先生考虑再三,不顾亲友反对,开始接手这个投资大、风险高、回报周期长、具有公益性的森林旅游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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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瞰秀丽的观音山公园实景

1999年11月30日,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批准,石新村委与黄淦波先生签定《东莞观音山联合开发合同书》(简称:《开发合同》),承包面积约为10000亩,经营权承包期从2000年至2049年。2000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公园面积26178亩(含石新社区、金河社区、官仓社区、樟洋社区)。

2001年9月5日,双方签定《协议书》,明确约定黄淦波先生的承包经营权由成立后的“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观音山公司)承担。2002年5月22日,观音山公司成立并承接《开发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最初,观音山是石新村的集体林地,都是次生林,资源匮乏。黄先生承包后,遍植古树名木,新增数十个人文景观。2004年,景区创办了全世界首家古树博物馆。

权力成为篡夺观音山经营权的刀把子

随着观音山历史和文化逐渐沉淀以及秀色可餐,其价值逐步提升,不仅成为全国人民的国家级观音山,也在逐步成为地方官员觊觎的一块肥肉,个别部门和个人多次或明或暗提出各种入股经营、干股经营等,均遭经营管理方拒绝,矛盾由此而起,也因此逐步升级。

篡夺经营权才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也是观音山公园遭遇劫难的源头。

2006 年 6 月2号,当时的樟木头镇常务副镇长罗某某把黄淦波叫到自己办公室,以不容置疑的口气对他说:“镇委镇政府决定收购观音山,作价 3000 万元,但不是给现金,而是将 一个旧厂房作价 3000 万给你抵账”,被观音山公园的管理方直接拒绝。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企业享有拒绝交出经营权的权利,但是,企业没有拒绝被收拾的权利。

随即6月7日,也就是观音山公园拒绝交出经营权之后的第五天,樟木头镇政府出台樟府办【2006】15号《关于成立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6月9日樟府函【2006】8号《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2006年10月10日樟府【2006】53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求》、2006年11月21日东府办复【2006】912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2006年12月6日樟储函【2006】3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等文件,直接将行政权深入观音山公园经营的口袋里,非法强制行政干预企业经营。

硬着来不行,那就软着来:2009 年 7 月 1 日,当时樟木头镇罗镇长召集镇司法所、城建办、规划所、林业站、城管大队等部门以及镇党委、镇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开会,宣布由樟木头镇副镇长牵头,司法所负责代表石新居委会组织负责收集材料、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尽快起诉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过一年多的准备,2010 年 2 月 1 日, 石新居委会以《联合开发合同》无效为由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园。

从2009 年策划,到2010年实施,再到 2014 年 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判定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驳回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观音山公园经营权之争是权利与法律的对垒

在2023 年 4 月 3 日上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参加完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召开的观音山工作协调会上,观音山景区管委会称观音山核心保护区里有接近 2000 亩的森林被毁,公园长年累月 20 多年不断进行举报,但市林业局作为主管单位一概不管,继续包庇不法分子,任由毁林事件愈演愈烈。市委秘书长和林业局负责人均当场否认观音山景区管委会反映的内容。

为了证明反映问题的真实性,管委会主任陈景玉当场邀请在座的领导现场查看。4 月 12 日下午 3 点,樟木头镇领导及东莞市林业局局领导等一行二十余人在观音山管委会主任陈景玉带队陪同下到观音山公园现场勘查了违法建筑、被毁林地及乱建豪华坟墓等现场,在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毁林及违建豪华别墅等事实。

观音山公园虽然占有法律上的绝对优势,但是,在地方权力的干涉下,也是如履薄冰,无能为力。所以,篡夺观音山公园经营权就成为官员权力与法律的对垒,至于观音山公园边界问题、规划问题、供电问题、强拆等诸多问题都是围绕着篡夺经营权而展开的系统性的围猎手段。

在4月15日和16日连续两天的专家论证会上,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北京社会主义学院的知名教授以及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针对这个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一、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上述地方政府的非法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属非法行政行为。

二、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于公园享有源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经营权,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相关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果由此而给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园造成了实际损失,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园享有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起诉和公布的权利,以及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的权利。

专家的意见是对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他们一方面对国家实现强大的税收,另一方面减少国家的投资,还有就是拉动社会就业,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与国企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责任编辑: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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